撫恤金最新標準表已經公布,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一級撫恤金131880元(因戰(zhàn)),二級撫恤金119340元(因戰(zhàn)),三級撫恤金104712元(因戰(zhàn))。
殘疾等級一級撫恤金131880元(因戰(zhàn)),撫恤金124164元(因公),因病116736元(因病)。
殘疾等級二級撫恤金119340元(因戰(zhàn)),撫恤金109932元(因公),因病102852元(因病)。
殘疾等級三級撫恤金104712元(因戰(zhàn)),撫恤金95688元(因公),因病87108元(因病)。
殘疾等級四級撫恤金85824元(因戰(zhàn)),撫恤金75324元(因公),因病67284元(因病)。
殘疾等級五級撫恤金67032元(因戰(zhàn)),撫恤金56988元(因公),因病51444元(因病)。
殘疾等級六級撫恤金52368元(因戰(zhàn)),撫恤金48180元(因公),因病39564元(因病)。
殘疾等級七級撫恤金39084元(因戰(zhàn)),撫恤金33996元(因公)。
殘疾等級八級撫恤金24672元(因戰(zhàn)),撫恤金21960元(因公)。
殘疾等級九級撫恤金20484元(因戰(zhàn)),撫恤金16008元(因公)。
殘疾等級十級撫恤金14400元(因戰(zhàn)),撫恤金11964元(因公)。
經研究,決定自2024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xiāng)退伍紅軍老戰(zhàn)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標準見上表。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規(guī)定,加大資金投入,提高在鄉(xiāng)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xiàn)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
三、對帶病回鄉(xiāng)退役軍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3936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5892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7860元。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zhèn)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zhàn)退役軍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4236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6348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8472元。
五、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xiāng)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zhèn)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軍人,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退役軍人(含參與鈾礦開采退役軍人等)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4236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6348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8472元。
六、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zhèn)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xiàn)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補助72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9個省(直轄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行全額補助。
八、提高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zhèn)老黨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補貼標準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優(yōu)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zhí)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標準發(fā)給生活補助。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fā)給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fā)給補貼。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7個省(直轄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25%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九、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另行下達。地方各級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金發(fā)放到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手中。要扎實做好優(yōu)撫對象年度確認工作,優(yōu)化工作方式、提高確認質效,進一步夯實優(yōu)撫數(shù)據基礎,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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