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加班,屬于“法定休假節(jié)日加班”,應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倍支付工資;5月2日—5日加班,屬于“休息日(調休)加班”,應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支付工資。
5月1日加班,屬于“法定休假節(jié)日加班”,應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倍支付工資,不能以安排補休替代加班工資;5月2日—5日加班,屬于“休息日(調休)加班”,應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支付工資,可以安排補休替代加班工資。
1、5月1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300%。
2、5月2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200%。
3、5月3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由此可知,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本屬“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范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勞動者每月加班費收入在內的累計工資如果達到扣稅水平,是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