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們自己能開具的證明非常多,近年來有關部門已經取消大大小小的的證明幾萬項,目前我國即將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這個制度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具體要求,目前我們不能辦理的證明有哪些。
公民姓名,公民性別,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解釋證明: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yǎng)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qū)戒毒社區(qū)康復人員情況證明,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殘疾狀況證明,疾病狀況證明,居民就業(yè)狀況證明,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遺產繼承權證明,市場主體住所證明,證件遺失證明。
解釋證明:各地區(qū)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的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行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特別是要與各地區(qū)、各部門公布的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相銜接。
需要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異地居住退休人樂園需辦理領取養(yǎng)老金資格認證的,因公民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等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
解釋證明: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