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wǎng)友朋友想了解,退休人員的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那在不同情況下,答案是不一樣的。具體說明,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
本養(yǎng)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fā)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
[2008]723號)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guī)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yǎng)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p>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
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用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guī)定,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 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guī)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
按月領取: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按季領?。浩骄謹傆嬋敫髟?,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按年領?。哼m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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