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寒暑假還能休年假嗎?哪些假期不計入年假假期?如果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當年如何休年假?有以上疑問的網友,希望下文能解答你的疑惑。

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