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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社會類保租房最新政策內容2024

            時間:2024-07-25 10:51:30來源:whycl瀏覽:次 分享:

            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fā)布關于征求《深圳市社會主體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那有關社會類保租房的最新政策細則,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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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依據(jù)及目的

            為了規(guī)范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社會類保租房”)租賃、管理活動,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22號)和《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社會類保租房的租賃、管理等活動。

            深汕特別合作區(qū)社會類保租房租賃、管理等活動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三條、工作分工

            市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各區(qū)開展社會類保租房租賃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社會類保租房信息化管理機制,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jiān)管,指導各區(qū)對社會類保租房租金進行備案。

            區(qū)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社會類保租房租賃管理工作,指導運營管理單位按要求上傳房源、落實租金備案、核查承租人條件,組織開展租金備案等工作,依法對社會類保租房的租賃運營進行監(jiān)督管理,妥善化解與社會類保租房相關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運營管理單位職責

            社會類保租房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與項目認定書中記載的運營管理單位一致。運營管理單位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試行)》(深建規(guī)〔2023〕4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

            運營管理單位對外出租社會類保租房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上傳、更新房源信息;

            (二)辦理租金備案以及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

            (三)核查承租人條件;

            (四)接受住房租賃資金監(jiān)管;

            (五)依法履行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管理責任;

            (六)不擅自改變社會類保租房用途或者將社會類保租房上市銷售、變相銷售;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上位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項目認定

            社會類保租房項目應當按照《認定辦法》規(guī)定取得項目認定書。市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社會類保租房的認定情況推送給同級發(fā)展改革、財政、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稅務、水務、供電、燃氣等有關單位。

            第六條、房源信息錄入

            屬于《認定辦法》規(guī)定的新建項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項目等新增房源項目竣工驗收后、首次對外出租前,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將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房源現(xiàn)場圖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室內環(huán)境污染物濃度檢測合格報告及房源基礎信息按要求上傳至深圳市住房租賃監(jiān)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租賃平臺)。室內環(huán)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huán)境污染控制標準》(GB50325-2020)等標準執(zhí)行。

            房源基礎信息包括樓棟信息(含行政區(qū)劃、地址、樓棟編碼、樓棟名(號)、建筑面積、產權類型、套(間)建筑面積等)和套(間)信息(含房屋編碼、所在樓層、房號、戶型、建筑面積等)。

            本細則發(fā)布前已取得項目認定書并對外出租運營的社會類保租房項目未提交或者上傳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房源信息材料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自本細則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市租賃平臺完成錄入規(guī)定的房源信息材料。

            第七條、租金評估

            社會類保租房租金由運營管理單位確定,不高于同期同區(qū)域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參考租金的百分之九十。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社會類保租房項目的同期同區(qū)域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參考租金,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標準確定項目平均租金。

            第八條、租金備案

            社會類保租房備案的租金包含房屋使用費、家具家電使用費以及租賃稅費等,不包含水費、電費、燃氣費、網(wǎng)絡費、物業(yè)服務費等費用。

            運營管理單位通過市租賃平臺向項目所在區(qū)住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申報,分別錄入租賃住房市場參考租金、擬定的項目平均租金,上傳專業(yè)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項目內各套(間)租金、項目平均租金測算過程等與租金備案相關的材料。擬定的項目平均租金不高于項目租賃住房市場參考租金的百分之九十的,市租賃平臺自動即時備案。

            運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jù)項目運營情況,以樓棟為單位分批或者以項目為單位進行備案,但項目平均租金應當不高于項目租賃住房市場參考租金的百分之九十。

            第九條、備案調整

            社會類保租房運營期間項目內所有房源的平均租金不得高于備案的租金。運營管理單位可以按年度調整備案的租金;需上調備案的租金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在市租賃平臺重新提交備案。

            區(qū)住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租金備案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因對租賃住房市場參考租金有疑議或者因租賃住房市場參考租金引發(fā)重大信訪糾紛的,由區(qū)住房主管部門委托本市設立的具有房屋租賃價格評估職能的專業(yè)機構對租賃住房市場參考租金進行評估,并對評估結果予以確認后,重新確定備案的租金。

            運營管理單位對區(qū)住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有疑議的,可以向市不動產估價協(xié)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經鑒定不存在評估技術問題的,維持已確認的評估結果;經鑒定存在評估技術問題的,由本市設立的具有房屋租賃價格評估職能的專業(yè)機構根據(jù)鑒定意見重新評估,區(qū)住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予以確認后重新確定備案的租金。

            第十條、備案時限要求

            作為社會類保租房的新建項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項目等新增房源項目,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按照本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錄入房源信息后首次對外出租前完成租金備案。作為社會類保租房的產權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項目等存量房源項目,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取得項目認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租金備案。

            第十一條、房源發(fā)布

            運營管理單位對外發(fā)布社會類保租房房源信息的,應當同步通過市租賃平臺發(fā)布,確保各渠道發(fā)布的社會類保租房房源相同且同一房源的掛牌租金(非促銷價格)和租賃狀態(tài)相同。房源已出租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即時撤銷相應房源招租信息。

            對外發(fā)布的房源信息應當標識“保障性租賃住房”,并注明房源所屬項目的名稱、地址、建筑面積、所在樓層、朝向、家私家電配置、最小出租單元(套、間、床位)、租金、押金支付比例以及其他個性化租住條件等信息。

            保障性租賃住房廣告宣傳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含有夸大或者誤導公眾的內容,不得含有上市銷售及類似內容。

            第十二條、租賃方式

            運營管理單位可以采取線上、線下方式開展租賃業(yè)務,也可以根據(jù)經營需要按套、按間或者按床位出租。

            社會類保租房項目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承租條件的個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單位整體出租并由用人單位安排符合承租條件的員工入住。

            社會類保租房為產業(yè)園區(qū)配套宿舍或者其他單位宿舍的,應當優(yōu)先面向本園區(qū)、本單位符合承租條件的員工出租。

            第十三條、承租條件

            申請承租社會類保租房應當符合《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申請人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承諾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子女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未在本市規(guī)定區(qū)域內擁有自有住房。申請人為非應屆大中專畢業(yè)生的,應當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養(yǎng)老保險或者醫(y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yī)療保險),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企業(yè)自用產業(yè)園區(qū)配套宿舍作為社會類保租房的,入住人員不受承租條件限制,但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將入住人員信息按要求錄入市租賃平臺,每季度更新一次:

            (一)屬于存量產業(yè)園區(qū)配套宿舍項目的,應當在取得項目認定書后五個工作日內首次錄入;

            (二)屬于新建產業(yè)園區(qū)配套宿舍項目的,在首次投入使用并安排人員入住之日起三十日內首次錄入。

            第十四條、平臺網(wǎng)簽的承租條件核查

            通過市租賃平臺網(wǎng)簽租賃合同的,由運營管理單位根據(jù)個人意向承租人或者承租單位安排的入住人員本人身份信息,通過市租賃平臺對其承租條件進行核查。經系統(tǒng)核查,意向承租人滿足承租條件的,由市租賃平臺形成經雙方簽字確認的租賃合同;不滿足承租條件的,終止租賃合同網(wǎng)簽,并將核查結果反饋給運營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非平臺網(wǎng)簽的承租條件核查

            運營管理單位利用自有平臺、第三方交易平臺或者通過線下方式簽訂租賃合同的,個人意向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承租單位的員工在入住前應當提交以下信息材料,由運營管理單位對其承租條件進行核查: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子女的身份信息、婚姻信息;

            (二)屬于非應屆大中專畢業(yè)生的,提交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三)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子女的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

            (四)經本人簽署的誠信承諾書。

            個人意向承租人、承租單位安排的入住人員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子女租住具有保障性質住房的情況,由運營管理單位提交市、區(qū)住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核查。

            對個人承租社會類保租房的,運營管理單位在核查過程中可以與個人意向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入住人員違反誠信承諾,由運營管理單位解除租賃合同。經核查,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條件的,由運營管理單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解除租賃合同。

            對用人單位承租并安排員工入住社會類保租房,經核查,入住人員不符合承租條件的,運營管理單位不予安排入住。

            第十六條、租賃合同

            運營管理單位與承租人單次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原則上不短于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年且不超過項目認定書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租賃合同備案和信息申報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

            (一)運營管理單位利用自有平臺、第三方交易平臺或者通過線下方式簽訂租賃合同后,應當憑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材料,通過市租賃平臺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所出租房屋無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材料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憑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房屋來源材料,通過市租賃平臺辦理租賃信息申報。

            (二)運營管理單位與承租人通過市租賃平臺網(wǎng)簽租賃合同的,自動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材料以及房屋來源材料在申請項目認定時已提交的,免予再次提交。

            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出具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憑證或者信息申報回執(zhí)。房屋租賃信息申報回執(zhí)不作為房屋權屬的法律憑證。

            當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憑證或者信息申報回執(zhí)的,經核實后,撤銷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憑證或者信息申報回執(zhí)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租賃收費

            運營管理單位出租社會類保租房收取費用應當明碼標價,并在經營場所、網(wǎng)絡服務端醒目位置放置價目表,將收費標準以及分攤原則告知承租人。增值服務由承租人自愿選擇接受后支付相應的費用。

            社會類保租房水、電、燃氣費用應當按照政府定價收取,并遵守《深圳經濟特區(qū)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租賃資金監(jiān)管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等部門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jiān)管的通知》(深建規(guī)〔2023〕2號)等規(guī)定,開立專戶并實行住房租賃資金監(jiān)管。

            第二十條、租賃安全

            社會類保租房的產權單位、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房屋租賃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規(guī)定,依法承擔房屋租賃安全責任,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承租規(guī)范

            社會類保租房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規(guī)定提交承租條件信息材料,對申報信息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擅自轉租、破壞社會類保租房或者改變社會類保租房用途,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實施違法搭建行為或者在社會類保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三)依法履行房屋租賃安全責任,按照約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檢查社會類保租房的使用情況。

            承租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以依法依約解除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續(xù)期與騰退

            租賃合同到期前,承租人可以提出續(xù)期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可以續(xù)租,續(xù)租合同期限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

            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因購買、繼承、接受贈與、婚姻狀況變化等方式在本市規(guī)定區(qū)域內獲得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的,應當自該情形發(fā)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騰退住房。因獲得自有住房需要騰退的,可以向運管管理單位申請延期騰退住房,騰退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個月,但不得超過項目認定書有效期限。

            騰退期限未超過原租賃合同期限的,按照原合同約定的租金計收;騰退期限超過原租賃合同期限的,按照原評估確定的租賃住房市場參考租金計收。

            第二十三條、糾紛調處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社會類保租房矛盾糾紛首要調處責任,建立完善糾紛處理機制,在經營場所或者網(wǎng)絡服務端顯著位置、住房租賃合同以及其他便于承租人查閱的地方明示投訴處理電話及方式,及時妥善處理租賃矛盾糾紛。運營管理單位與承租人的租賃矛盾糾紛無法協(xié)商解決的,應當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恐嚇、斷水斷電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

            第二十四條、監(jiān)督檢查

            區(qū)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動態(tài)監(jiān)管制度,指導街道辦事處對轄區(qū)內社會類保租房的使用管理情況建立巡查制度,發(fā)現(xiàn)運營管理單位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者未按規(guī)定運營管理的,及時依法依規(guī)處理。區(qū)住房主管部門可以對巡查的頻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導意見,并加強監(jiān)督檢查。

            市住房主管部門加強對各區(qū)社會類保租房租賃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不定期對各區(qū)開展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進行抽查;不符合社會類保租房管理規(guī)定的,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并督促區(qū)住房主管部門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項目退出

            社會類保租房項目認定書依法被撤銷或者注銷,對租賃合同期限未屆滿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尊重承租人意愿,繼續(xù)履行或者解除租賃合同。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自前述情形發(fā)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租賃平臺申請更新相應的房源信息。

            第二十六條、帶租項目管理規(guī)則

            社會類保租房項目在取得項目認定書時已經對外出租且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未屆滿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至期限屆滿;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社會類保租房租賃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重新出租該房源。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承租人與運營管理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原租賃合同的,可以重新簽訂社會類保租房租賃合同,執(zhí)行社會類保租房租賃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已認定項目過渡期

            《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后、本細則實施前已取得項目認定書并對外出租運營的社會類保租房項目,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自本細則發(fā)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完成租金備案、承租人條件核查等手續(xù)?!渡钲谑斜U闲宰赓U住房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項目認定書的社會類保租房項目可以延長三個月完成前述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有效期限

            本細則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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