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上午,成都住房公積金中心發(fā)布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通知。那最新規(guī)定,可以通過下文詳細了解。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19〕2號)、《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21〕7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fā)〔2022〕11號)和《成都市統(tǒng)計局關于2023年全市城鎮(zhèn)全部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現將2024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執(zhí)行標準通知如下。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的通知》(統(tǒng)制字〔1990〕1號)要求執(zhí)行。
2、根據《成都市統(tǒng)計局關于2023年全市城鎮(zhèn)全部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數據,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執(zhí)行標準調整為31362元。
3、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以下標準: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東部新區(qū)、成都高新區(qū)、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區(qū)、郫都區(qū)、新津區(qū)210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1970元。
4、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繼續(xù)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在5%~12%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
5、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按要求及時調整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相關調整工作原則應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一)繳存基數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的通知》(統(tǒng)制字〔1990〕1號)要求執(zhí)行。
2.2024年繳存基數調整口徑為職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在繳存基數上下限之間的,繳存基數應為職工實際月平均工資,低于繳存基數下限標準的按下限繳存,高于繳存基數上限標準的按上限繳存。
主城區(qū)某單位職工小蓉2023年月平均工資為9000元,則2024年繳存基數應調整為9000元;
職工小金2023年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則2024年繳存基數應調整為2100元。
3.2024年1月1日(含)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fā)工資。2024年1月1日(含)后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fā)工資。
4.機關、事業(yè)單位應嚴格按照規(guī)范繳存基數的相關要求確定職工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1.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繳存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guī)定范圍內自主確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取整數值)。
2.繳存單位有住房公積金差異化比例繳存需求的,可按規(guī)定提出申請,經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后執(zhí)行。
3.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代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請低于規(guī)定比例(按1%~4%)繳存住房公積金,經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后執(zhí)行;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
(三)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個人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
計算公式為:
個人月繳存額=繳存基數×個人繳存比例(元以下見角進元)
單位月繳存額=繳存基數×單位繳存比例(元以下見角進元)
小成2024年繳存基數為7851元
如單位及個人繳存比例為12%,則小成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均為943元(7851×12%=942.12,見角進元為943)
如單位及個人繳存比例為8%,則小成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均為628元
(7851×8%=628.08,見角進元為628)
(一)線上辦理
已開通網上服務大廳的繳存單位可通過單位網廳“繳存基數調整”“繳存比例調整”“單位附屬信息管理-差異化繳存”“單位繳存狀態(tài)變更-降低繳存比例”事項申請辦理。
(二)線下辦理
單位經辦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及相關資料,前往成都公積金中心各服務大廳辦理。
(一)繳存單位應根據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實申報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從當年1月1日起適用。因調整基數時間滯后產生的繳存差額,單位應申請補繳。
(二)繳存單位須嚴格執(zhí)行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的上、下限規(guī)定,不得通過違規(guī)補繳等方式超限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辦理職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時,匯補繳標準不應超過對應年度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上、下限。
(三)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一年原則上只能調整一次。繳存單位因操作失誤等原因需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進行更正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線上線下渠道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