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組合貸款,為什么不能取公積金還商業(yè)貸款?有網友向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的疑問,目前該問題已經得到回復。如果各位有同樣的問題,不妨來了解下相關規(guī)定。
網友:第一套房子是公積金貸款二十萬,房子已賣,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第二套房子為組合貸,公積金貸款五十萬,為何不能取出公積金余額歸還商業(yè)貸款?
答:根據《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武公中規(guī)〔2021〕3號)規(guī)定,職工及配偶購買首套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在貸款發(fā)放并正常還款6個月后,可每36個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組合貸款中商業(yè)貸款部分。 其中,首套自住房是指:
職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積金系統中無購房類提取記錄;
職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無委托扣劃記錄;
2010年3月8日(含)后,職工及配偶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記錄。
因您有兩筆公積金貸款記錄,故不滿足首套房組合貸款提取條件。
同時,根據《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武公中規(guī)〔2021〕3號)規(guī)定,職工及配偶購買第二套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自住房購房總價(注:購買存量住房的,應當在《不動產權證》辦理滿6個月后,再提取公積金)。其中,二套自住房是指:職工及配偶僅有過一套房的公積金使用記錄,再次購房屬于二套房。
職工及配偶公積金使用記錄通過以下條件查詢:
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積金系統中購買住房類提取記錄;
2010年3月8日(含)后職工及配偶委托扣劃記錄;
2010年3月8日(含)后,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記錄。
因您的二套房是組合貸款形式購買,故也無法辦理公積金提取。您的情況可辦理公積金委托扣劃業(yè)務,使用公積金余額償還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
網友:武漢公積金提取,配偶授權時顯示暫不需要配偶授權是什么情況?
答:根據《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武公中規(guī)〔2021〕3號)規(guī)定,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無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含委托扣劃)或者貸款的,每一自然年可辦理一次租房提取,用于支付上一年房租,身職工每年可以提取18000元,已婚職工及配偶每年累計可以提取36000元。
可注冊登陸公積金個人網上業(yè)務系統,選擇“業(yè)務辦理-提取申請-租房類提取-商品房”經由配偶授權后自助申請辦理租房提取業(yè)務。配偶授權需錄入配偶信息進行授權,而不是錄入提取人本人的信息,建議重新操作錄入正確的信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