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將發(fā)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于8月1日起施行。那哪些行為算是家暴?家暴證據形式都有哪些呢?
家暴指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本次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y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lián)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對證明標準問題,《規(guī)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同時《規(guī)定》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規(guī)則體系,進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困難,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強有力的制度支撐,保障人民群眾更安全更有尊嚴的生活。
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guī)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zhí)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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