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上總是有說某某挪用公款被移交司法機構等事件,不太懂為什么會有這種事情的發(fā)生,百分之九十九的公款挪用都是會被發(fā)現(xiàn),不是自己的東西為什么要占為己有小編不太能理解。生而為人也請做個人該做的!

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終審裁定一起挪用公款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該案一被告人因挪用公款2910.66萬元,未歸還公款2030.48萬元,被一審法院判決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對涉案贓款予以追繳。
時間追溯至2016年8月6日,荊門城區(qū)某單位一工作人員主動投案,交代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實。
涉案人為趙某(女),今年41歲,事發(fā)前為城區(qū)一單位財務出納。
趙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24日被執(zhí)行逮捕。
東寶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趙某涉嫌挪用公款罪提起訴訟,東寶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審理了此案。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趙某于2013年8月起任城區(qū)一單位財務出納,當時該單位一賬戶已開通網銀,趙某接任出納之后,該賬戶3張U盾卡(密鑰)一直由趙某保管和使用。

2014年1月,被告人趙某接受該單位另一銀行賬戶開戶行工作人員的建議,并征得財務會計同意后開通了該賬戶網上銀行業(yè)務,以方便對賬。網銀開通后,網銀K寶(密鑰)一直由趙某保管和使用。
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趙某利用擔任該單位財務出納的職務便利,私自采用網銀轉賬、收入不上賬的方式,先后多次從該單位兩個銀行賬戶上挪用公款2910.66萬元,用于借給他人使用、個人炒股、購買地下“六合彩”、償還個人債務以及個人消費等,截至案發(fā)尚有2030.48萬元未歸還。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910.66萬元,數額巨大,未歸還公款2030.4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趙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可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對涉案贓款予以追繳。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趙某上訴,認為原判量刑過重。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趙某挪用公款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所采信的證據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二審核實,其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容客觀真實,該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910.66萬元,數額巨大,未歸還公款2030.4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趙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可從輕處罰。原審法院綜合考量趙某具有的法定及相關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對其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相應的刑罰,并無不當。上訴人趙某提出的“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市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挪用公款5萬元超3個月未還面臨追刑責
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軍分析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ji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3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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