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利益,現(xiàn)在許多夫妻也會在結婚前夕進行夫妻雙方的財產公證,將二人的財產進行一個具有法律效率的約定,那么財產公證協(xié)議有著怎樣的具體效力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jù)此條規(guī)定,財產約定對債權人的效力是以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告知債權人的情況下才發(fā)生效力。如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債權人仍舊可以視夫妻中一方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在具體辦理公證中,應當告知這個規(guī)定,如當事人只對重要的財產作出約定歸各自所有,并不對所有財產作出約定,則不對債權人發(fā)生效力。夫妻雙方仍舊對夫妻一方債務為承擔連帶責任。這對于夫妻一方有承擔高額債務風險的夫妻尤為必要。但是,以夫妻財產約定來躲避已經發(fā)生的債務來是不可能的。
夫妻財產約定書生效后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產權歸屬問題發(fā)生變化。這是協(xié)議當事人都容易明白的。產權發(fā)生變化之后,基于財產的收益、處分等問題也發(fā)生變化。如銀行存款的利息、房產的增值部分、股權的股息等等財產這些既不屬于工資、也不屬于經營所得,這些也當然的歸產權人所有。這些間接后果容易被忽視,在辦理公證中我們應當提示。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夫妻財產關系的約定僅限于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能對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及相互之間的遺產繼承問題作出約定。無論夫妻約定財產共有還是個人所有,都不能規(guī)避兩人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也不能通過約定來排斥或指定相互遺產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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